231长期借款,负债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作者: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软件 来源: 财政部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1/P020220114622034357239.pdf
231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应付利息日,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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