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专项基金,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311专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已收到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或用于兴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取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同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他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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